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職務調動或減薪都不能違反勞基法

公司對員工要做任何的職務調動或減薪都不能違反勞基法的
他要調動你的職務 首先不能違背下列幾點
1、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
4、調動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力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與必要之協助

因此你可以放心,雇主是不可片面調動你的職務及薪資的。雇主若違反勞基法,你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來開除老闆並要求資遣費的,時效請求權自知悉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而申請失業補助金第一個要看你最近三年的就保年資有沒有滿一年,不一定要在同一家公司只要累積滿一年就可以了
如果有你才有資格申請;
接下來當然要公司發給你離職證明書,

公司又不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那怎辦?

採取方案如下
(1)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與雇主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建議先寄出存證信函再離開,不要逕行離開被雇主反咬連續三日曠職

存證信函內容不用太過複雜,把人事時地物能交代清楚的講清楚敘明原本工作職務與薪資,及雇主何時何地何人告知做了怎樣的變動

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申明解除勞動關係,並請於幾日內給付資遣費有書面證據的話最好,可作為附件

(2)雇主如果沒有依時給付資遣費,馬上先打電話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並請勞工局協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有這樣東西,才能證明是你是非自願性離職。

如果以上的條件你都符合的話,就可以跟各地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經過14天推介就業不成後,你才領的到失業給付,領的錢是你投保薪資的60%(月薪假設6萬 就是領6萬的60% =36000)最長可以領六個月,如果你在六個月之內找到工作,還有提早就業獎金可以領取。

你拿著你的薪資單據或是銀行轉帳紀錄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你可以使用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五 六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


給你行政院勞委會的電話本會
電話
服務中心:8590-2567
本會總機:02-8590-2866
本會傳真:02-8590-2960
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直接打電話去請總機幫你轉正確的部門~~~
就告訴總機"你們公司變相調職 意圖趕走員工 明顯違法,要檢舉他,要轉向哪個部門?"總機幫你轉之後....
你再詳述整個情形給接電話的人知道....
順便可以詢問法律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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